當「職場霸凌」遇上「員工不誠實」:企業如何處理複雜的勞資大亂鬥?

今天想跟大家聊一個在勞資關係中,堪稱魔王級的複合型災難。想像一下這個畫面,你的公司裡,有位主管天天對下屬施加言語暴力、考績威脅,甚至嗆出「你是名校畢業的還要我教?」這種極度貶抑人格的話,最後下屬受不了投訴,職場霸凌調查也成立了。這時你身為老闆,是不是正頭痛該怎麼懲處這位主管?結果一查,天哪!這位高喊自己被霸凌、過得很痛苦的下屬,竟然偷偷利用公假偽造文書,擅自離境跑到冰島去度假,甚至還涉嫌隱匿公文!這不是八點檔的虛構劇本,而是真實發生在國科會駐捷克代表處的震撼新聞。當霸凌受害者同時也是制度破壞者,企業到底該怎麼辦?

一、當職場正義標籤化,大環境的漏洞在哪裡?

近年來,全球不論是國際勞工組織(ILO)推動的《第190號公約》,還是台灣在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與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中對職場霸凌、性騷擾的嚴格規範,都一再彰顯保護勞工心理健康的國際趨勢,這絕對是進步的象徵。然而,大環境在推動這股正義浪潮時,往往容易陷入非黑即白的認知盲點。在實務上,我們常看到兩種極端:

  • 企業端的冷漠與保護不足:總覺得「以前人這樣被罵都沒事,現在年輕人怎麼這麼草莓?」或是像新聞事件中,霸凌案成立了,組織卻以保護隱私為由已讀不回,既不懲處加害者,也不公開報告,讓受害者覺得被冷漠對待。
  • 將受害者身份當成免死金牌:有些員工深知高層害怕職場霸凌的輿論壓力,便將霸凌申訴當成擋箭牌。一旦自己的誠信瑕疵,如:曠職、偽造文書、侵占公款即將被揭發,就立刻拋出霸凌申訴,試圖將個人的違規行為模糊化。

這種各執一詞、互相傷害的漏洞,最容易讓缺乏法務資源的中小企業陷入泥淖。

二、 一碼歸一碼,法律上的雙軌處理原則

遇到這種連環套劇情,最重要的核心處理原則就是:權益侵害與違紀處分必須切開,也就是一碼歸一碼。

1. 職場霸凌部分:雇主有絕對的預防與懲處義務

根據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六條第二項,雇主對於勞工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,必須妥善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。而在勞動部頒布的《職場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》中也明定,一旦案件經調查小組認定成立,雇主就必須依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,或依內部工作規則給予加害者適當的降調、記過甚至解聘處分。像新聞中那樣因為受害者調走了,就不懲處加害者的做法,在民間企業是極度危險的,可能面臨勞檢處分。

2. 員工不誠實部分:雇主享有合法的懲戒權

相反地,就算員工真的是霸凌受害者,這也絕對不能成為他偽造公文書、利用公假去冰島玩耍或隱匿公文的合法理由。員工在公假期間擅自出國,如果查證屬實,雇主可以視情節輕重,依據《勞基法》第12條第1項第3款、第4款或第6款規定,在知悉後30天內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,或者依內部工作規則進行記過、減發年終等處分。

三、 中小企業的痛點、法律風險與解方

如果中小企業遇到這種情況處理不當,可能面臨嚴重的法律風險。若因害怕霸凌申訴而不敢處分員工的冰島度假大出走,會導致工作規則形同虛設,引發其他認真員工的道德危機;相反地,如果因為員工不誠實就順便把他的霸凌申訴壓下去,員工轉頭去勞工局申訴,企業將面臨違反職安法的行政罰鍰,甚至可能面臨更嚴重的職災補償和損害賠償責任。

針對這種複合型危機,我建議企業採取以下防禦性解決方案:

  1. 建立防弊與防霸凌雙軌獨立委員會 當接到申訴時,千萬不要由老闆或單一主管說了算。立刻召開委員會,將霸凌案與偽造公文弊案分為兩個獨立事件,分別由不同的調查小組或在不同會議中依證據認定。
  2. 工作規則明定請假管理辦法及審查機制 企業應全面檢視內部工作規則。給假必須有明確的審查和管理,例如:明定「偽造請假事由」屬於情節重大之違紀事項。
  3. 善用外部資源:勞動部工作場所不法侵害諮詢服務 中小企業若缺乏外聘法律專家的預算,可積極運用勞動部職場霸凌防治及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專區網站資源,政府有提供免費的資源。也歡迎聯繫我們,讓我們陪您一起建立合法的霸凌防制與調查程序。

勞資關係就像一架飛機,左翼是保護員工的職場安全,右翼是維持企業的紀律與誠信。任何一邊失衡,飛機都會墜毀。當霸凌遇上不誠實,考驗的不是老闆的脾氣,而是企業的制度與智慧。

引述來源:

  • 信傳媒(2026)《月領20萬用公假去冰島玩、隱匿公文被記申誡國科會前駐捷克科技組秘書投訴組長霸凌也成立》。
  • TVBS新聞(2026)《影音/國科會爆霸凌!駐捷克人員遭羞辱惡意調職加害者竟續留原職》。

發表迴響

探索更多來自 勞資吼你靠 的內容

立即訂閱即可持續閱讀,還能取得所有封存文章。

繼續閱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