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近年來,隨着全球經濟景氣的波動與科技產業的快速更迭,許多跨國企業與在地公司紛紛採取了更為嚴格的績效管理機制。其中,績效改善計畫(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,簡稱 PIP)本應是協助員工提升職能並重回正軌的良意制度。然而,在實務的勞資諮詢中,我們卻越來越常看見這份改善計畫變了調,成為企業為了規避資遣費、或是跳過合法解僱程序而量身打造的逼退緊箍咒。當國際社會與現代勞資關係越來越強調心理安全感與尊嚴勞動(Decent Work)時,將PIP武器化,不僅損害了勞工權益,更讓企業深陷巨大的法律訴訟與商譽風險中。
PIP 是拉一把,還是推下懸崖?
在勞動基準法的架構下,企業若要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「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」為由解僱員工,必須符合實務上高度強調的「最後手段性原則」。這意味著,雇主在做出解僱決定前,必須用盡一切手段輔導、調整、施以教育訓練,確認員工真的無法勝任,才能合法終止勞動契約。而 PIP 正是證明企業已盡到「最後手段」的重要核心。
遺憾的是,許多企業在操作上本末倒置,將PIP當作解僱前的過場走秀。當一項制度的初衷不再是幫助員工改善,而是蒐集解僱證據時,其所設定的指標與過程就會開始扭曲,進而演變成勞資爭議的引爆點。
解構惡意逼退的3大可能樣態
從勞動基準法、勞基法施行細則以及最高法院歷年來的判決見解中,我們可以清楚歸納出,當PIP演變成「惡意逼退」時,通常會呈現以下三種常見的違法或不合理樣態:
- 設定不可能實現的KPI: 合法的績效指標必須符合 SMART 原則(具體、可衡量、可達到、相關聯、有時限)。若企業在改善計畫中,要求員工在極短的時間內,例如:一週內達成過去一年都無法獨自完成的業績,或是交付非其專業領域、且未給予對等資源與教育訓練的任務,這在法律上會被認定為權利濫用,無法構成合法的解僱理由。
- 考核標準缺乏客觀性與黑箱作業: 改善計畫的評估標準若流於主管的主觀好惡,缺乏量化數據或同儕對比,亦或是拒絕讓員工檢視評分依據,即違反了誠信原則。勞動事件法上路後,法院對於企業舉證責任的要求更為嚴格,雇主必須拿出具體、客觀、可受公評的紀錄,證明員工確實表現不佳且拒絕改善。
- 計畫期間搭配職場冷暴力與不當調動: 部分主管在執行PIP期間,伴隨著言語羞辱、孤立、或是將員工調動至與原職務完全不相符的基層勞動崗位,舉例來說:將資深工程師調去打掃或單純倒茶,這已涉嫌違反勞基法第10條之1的調動五原則,更可能構成職業安全衛生法中所禁止的職場霸凌。
企業的隱形風險與合規解方
站在企業風險控管與人資管理的角度,將PIP惡意工具化是一場高風險、低回報的賭博。一旦員工提起「確認僱傭關係存在」之訴,在勞動事件法的調解與訴訟程序中,企業往往需要承擔極高的舉證責任。若被法院判定解僱無效,企業不僅必須讓員工復職,還必須補發訴訟期間,動輒1到2年的薪資與利息,更可能因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或職業安全衛生法而面臨行政裁罰,對品牌商譽造成不可逆的傷害。
【給企業與HR的合規建議】
- 程序實質化: 計畫啟動時,應由 HR、直屬主管與員工共同討論並簽名確認指標,且期間必須有定期的雙向面談紀錄(One-on-One)。
- 提供實質資源: 企業必須證明在改善期間內,有給予員工必要的輔導、學長姐帶領或教育訓練。
- 保留客觀紀錄: 所有的績效數據、溝通 Email、會議紀錄皆需妥善留存,以備不時之需。
勞資關係的本質在於尊嚴與互信。唯有將績效改善計畫回歸到育才與輔導的初衷,企業才能建立起真正健康、有韌性的組織文化。
引述來源:聯合新聞網 2025/11/04報導 (45歲工程師遭PIP計畫逼退!Google日本爆勞資糾紛 員工提告職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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