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當期待與現實出現落差
在職場的馬拉松中,「試用期」就像是情侶間的同居生活。雇主滿懷希望找到即戰力,勞工則渴望在新的舞台大展身手。然而,根據近期法院的判決趨勢(參考來源:經濟日報引述相關勞資爭議案例),我們發現許多雇主在試用期屆滿前,因員工表現不如預期而直接要求對方「明天不用來了」,卻因此陷入法律爭議。為什麼這道門檻總是跨得如此驚心動魄?
透明度不足與「心理契約」的崩塌
從社會心理學的角度來看,試用期爭議往往源於「心理契約」的破裂。雇主在面試時可能未清晰定義 KPI,而勞工則在模糊的期待中摸索。當大環境趨於競爭,企業容錯率降低,容易跳過溝通直接啟動「汰除機制」。然而,這種缺乏溫度的處理方式,不僅會損害企業雇主品牌,更可能因忽視法規程序而導致後續繁瑣的勞資調解或訴訟。
解雇權的行使並非「無法無天」
雖然我國《勞動基準法》並未明文規定「試用期」,但在實務操作與最高法院的見解中,承認試用期契約的合法性。然而,這並不代表雇主擁有絕對的裁量權:
- 考核的客觀性: 雇主必須證明勞工「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」(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)。這需要具體的考核紀錄、輔導談話紀錄以及改善計畫 (PIP)。
- 預告工資與資遣費: 即使是試用期不適任,根據現行主流勞政主管機關見解,雇主仍應依法給付資遣費,並依年資給予預告(或折算工資)。
- 最後手段性原則: 法律要求雇主在解雇前,是否已盡力安置、培訓或調整職務?若完全沒有給予改善機會就解雇,風險極高。
建立有溫度的「下車」機制
作為顧問,我始終認為「進門看眼緣,出門看人品」。試用期的本質是「適格性評估」,而非單方面的審判。我建議企業應建立以下三層防護:
- 入職即溝通: 在入職第一週就確立 30/60/80 天的檢核點。
- 輔導先行: 發現表現落後時,應由主管進行溫馨的面談,紀錄其困難點並提供協助。這不僅是留才,更是法律上的「盡力輔導證明」。
- 專業資源對接: 遇到複雜個案,建議預約諮詢專業勞資顧問喔!
企業的強大不在於能淘汰多少人,而在於能成就多少人。如果真的必須放手,請給予溫暖的祝福與法定的補償,這才是風險控管的最高境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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